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设备(消防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应急灯、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维修等情况。消防器材责任到部门,对需检修和到期更换的消防器材,各部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保卫处,待审核后报学院统一检修和更换,对由于责任不到位损坏或丢失的由各部门负责赔偿。
三、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消防箱或通风阴凉、干燥、显著、便于取用和扑救人员易疏散的位置。
四、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搬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能埋压、圈占消防栓。
五、对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搬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行为影响灭火而造成灾害的,追究部门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学院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