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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安全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2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院安全工作,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第条例。

第二条:我院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群防群原则;(4)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我院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院安全工作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院安全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党委、行政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一把手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为学院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院成立系、部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二级防火、治保小组,成立突发事件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法制安全教育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要搞好法制课堂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纪观念。

第十条:各系、部要重视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处立足工作职能与各系、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四章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组组长,负责本部门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院消防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安全保卫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安全保卫处与各系部签订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系、部对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害、谁包赔”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了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公安消防部门与安全保卫处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消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安全保卫处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重点部位的消防工作。安全保卫处要确定全院防火重点部位,各系、部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杜绝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防火工作。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学生工作处要制定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系、部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杜绝学生宿舍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树枝、树叶、生活垃圾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头,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在学生下课和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要锁门闭窗,切断照明设备和办公室设备的电源,同时经常检查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治安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处是全院治安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治安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条:安全保卫处加强门卫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管理等制度的落实,负责到人,奖罚分明,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处确定全院防盗重点防护部位,各系、部要制定本部门重点部位防盗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遵守和执行、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区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禁止商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物业公司要强化办公楼、教学楼管理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夜间锁楼门和巡查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实训楼、教学楼、办公楼、餐厅及各系部楼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障上述场所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大技防设施投入,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防盗设施,加强防盗硬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各部门必须做好防盗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其物防、技防作用。

第六章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五条:总务处处长是防中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预防中毒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制定规范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餐饮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一旦发现蓄意投毒者,及时报警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大型活动、易燃易暴、意外事故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主办部门要制定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搞好安全检查,配足保卫力量,维护好与秩序。教职工、学生进行大型外出考察、社会实践、实习、见习、旅游等集体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对存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取、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意外,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对交通安全,建筑、修缮质量(包括已交工的安全管理)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失、泄密安全,重大政治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安全(包括游行、示威、打砸抢烧等),组织学习、生产、旅游安全,重大刑事案件或影响恶劣的治安安全、师生员工有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活动安全工作等,各部门要管理到位、制度落实、责任明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学院安全工作同责任人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部门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三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并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各系、部必须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第一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无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第一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或降级处分;10万元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法规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管理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事件,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本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本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物资、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将追究餐饮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性中毒10以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次性中毒10人至29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中毒29至7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中毒70至100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直接负责人免职;对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和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隐患之一,或明知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500-1000元,或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200-500元。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或经批准但未制订安全保卫方案、不向保卫处备案的;

(二)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且不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火险、事故不向学院和职能部门报告的;

(四)进行基建、修缮时,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设施的;

(五)基建、修缮工程中引进施工队,不向保卫处备案,不办理安全责任书和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计划外用工不及时向保卫处备案,未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七)重点要害部位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值班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100-300元。

(一)擅自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二)在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

(三)存放贵重仪器、设备、重要资料的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下班或节假日未做到门窗锁闭、断水、断电的;

(四)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各部门使用的“技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或被人为损坏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1000-3000元,扣减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100-3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200-500元。

(一)组织学习、生产、旅游、文化活动等,发生人身伤、残和安全事故的(人员死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决定处理事宜);

(二)重要密级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失密、泄密的;

(三)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建筑、修缮等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发生政治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不当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给予责任单位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津贴100-300元,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岗位津贴100-5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200-1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系、部要参照本条例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安全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