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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0-09 】

关于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六、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车速20公里/小时,不得超速、载人、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骑行、戴耳机,骑行时须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须开灯行驶。

本通知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学生工作处

安全保卫处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