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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置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9-30 】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凡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三条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安全保卫处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地面停车场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部门审核、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东门、南门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各出入口均设有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园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十四条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行摩托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车辆通过交岔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八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保安员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条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保安员管理,主动提供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十一条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岔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的带领。

第五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校园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由安全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七条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隔夜,确有需要者须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因举办学习培训班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开班前集中到安全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安全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安全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处置小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理,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第三十三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安全保卫处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我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